中盾新闻

教育 | 面向成人的科研论文写作培训机构是否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

2025-10-28 09:48:13


卷首语

此前笔者接到一个关于科研论文写作培训相关的咨询问题:该机构(公司法人)主要开展的是面向成人的科研核心论文的写作培训,因被培训者认为该机构涉嫌欺骗,故双方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是,针对科研核心论文开展写作培训的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是否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范围?

上述咨询问题虽然小众,但笔者认为却是一个难题,也是又一个涉及法律空白的问题,故非常有必要对此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厘清问题,解除困惑。行政审批监管范围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举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是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监管的,且从事“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显然是区别于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与此同时,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可知,“自学考试助学”的任务是“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不难看出,此类教育活动是面向成人开展的,依法也属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监管。

面向成人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既然面向成人开展的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监管,那《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同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监管的举办“其他文化教育”的机构是否包含了面向成人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4号)

近年来,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成人开展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发展迅速,对于促进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部分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名称使用不规范、虚假不实招生宣传、条件和质量低下等问题,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为推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依据教育部的上述文件,面向成人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应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范围。

“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至此,我们可以基本得知,面向社会成人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行政部门的审批监管范围。据此,笔者倾向于认为,针对提升学历的成人高考培训、专升本考试培训、研究生考试培训以及面向成人开办的提高文化水平和素质的外语培训、计算机培训、艺术培训等教育机构均应属于“其他文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具有管理权责。

通过前述对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范围的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类型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提升学历水平、文化水平、专业素质和满足个人兴趣为目的,而本文开篇的咨询问题所提到的科研核心论文的写作培训,似乎并不能归类于上述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目的,那也就不能将其归类于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且笔者同时认为,对于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对象和范围,应严格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为准,而不应任意进行扩大性解释,也不应不加区分的加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开篇咨询问题所涉及的面向成人的科研论文写作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问题,笔者倾向于认为,其作为公司法人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而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监管范围。以上判断,仅为个人观点,敬请各位读者和同行同仁批评指正。

田丰乐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教育法事业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