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盾新闻

知产 | T恤上印个图案就构成侵权?——“先授权再使用”才是真正的“避坑指南”

2025-11-06 11:33:00


一件普通的白色T恤衫,如果印制上风格独特的画作,或者人气火爆的插画角色等,便能从普通的白色T恤中脱颖而出,博得消费者的青睐。

但是,如果相关权利图案未经授权就印制在衣服上,就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如何做才能避免侵权?请收下这份避坑指南!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是一名独立设计师,于2021年创作完成“HXXX人物形象”美术作品,并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版权登记。王某通过社交平台及自媒体账号,发布该人物形象系列作品,并持续更新。被告某服饰公司在其开设的品牌专卖店中,未经王某许可,生产、销售印有王某享有著作权的“HXXX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T恤衫。王某认为某服饰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于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及发行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服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某服饰公司答辩称其所销售的T恤衫系自他人处采购,具有合法来源,且涉案美术作品对于T恤衫的贡献度不高。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能够表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表达,其相应著作权应予保护。本案中,涉案被诉侵权短袖T恤商品在正面、背面使用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仅在文字、服饰、背景图案上有细微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短袖T恤的商品标签上显示制造商为某服饰公司,某服饰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显示涉案短袖T恤系其采购自其他主体,亦无法显示其他主体的具体身份及资质信息。因此,法院认定某服饰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短袖T恤的行为,侵害了王某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判决某服饰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并结合涉案美术作品的性质、独创性程度、某服饰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规模、涉案商品的知识产权贡献率等因素,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

法官说法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基本判断标准。“接触”,一般指他人是否有接触到权利作品的可能性。在本案中,因原告王某在其注册的社交平台及自媒体账号中持续对“HXXX”系列美术作品进行更新,因此对于他人能够接触到其美术作品,并无争议。在美术作品侵权案件中,判断被诉作品是否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关键。本案中,涉案被诉侵权短袖T恤衫上使用的卡通形象,与涉案“HXXX”系列美术作品相比,主体人物的形象设计、面部及头部主要特征及比例、人物表情、服装样式、动作等均高度近似,仅仅在背景图案、服饰颜色等方面存在细微区别,二者的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某服饰公司将他人的美术作品印制在T恤上进行销售,侵害了王某对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法官提示

侵权审查要前置

服饰生产企业在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避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避免因疏忽而构成侵权。

签订合同是双赢

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应授权,要注意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明确许可的具体范围、期限等内容,避免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从而真正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