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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发布征收公告就进行拆迁怎么办|中盾律所

2017-09-15 15:44:02


自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施行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被取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居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国有土地上对房屋进行征收时应适用的行政法规。

但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因为各种原因,并没有严格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而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甚至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以“告知书”、“明白纸”等方式进行拆迁,这种拆迁到底是否合法,作为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笔者认为,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符合其中第八条的六种属于公共利益情形下的房屋征收,应当按照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而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即开始拆迁,如果这种做法合法只有一种可能,就是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居于非公共利益(比如商业开发)的房屋拆迁,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具体规定。笔者认为高层之所以对此未作规定,原因是其数量稀少,更重要的是其属于民事范畴,由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任何政府、政府部门均无权参与,不能强制评估,更不能强拆。待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协商确定补偿安置方式、数额并签订协议搬迁,使土地成为净地后再由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净地交由拆迁方(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对此进行规制,原因是其不属于征收的范畴。

如果由地方政府主导,在不发布征收决定也不公告的情形下,即强行对房屋进行评估,强行拆迁,则构成非法拆迁,原因很简单,如果是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政府不应当参与,如果政府参与了,一定是居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征收,这时候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如果政府不履行条例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投诉、控告或者申请查处,如果上级人民政府仍然不作为,仍然不予理睬,不作处理,则被征收人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任主体包含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

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促使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征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征收人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