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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知产 | 怎样才是一个合格的特许人?

2021-09-14 11:16:28


案例回顾

何某(乙方)与“卡C诺”(甲方)签订《加盟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加盟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经营模式授权给乙方使用,并为乙方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合同落款处,甲方为“卡C诺”并加盖了“卡C诺”品牌连锁店印章,法定代表人为李某。

《加盟合同》约定乙方每年度需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商标使用费等共计人民币3600元,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和加盟费人民币29800元,签约后乙方向甲方依约共支付人民币38400元。

后因某原因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甲乙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无效,判令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38400元人民币,并附同期利息一并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盟合同》无效;

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38400元,并支付同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审予以维持。

判决理由: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款系对特许人主体资格的限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该条构成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另查明,李某为“卡C诺”商标的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利,其与何某签订的《加盟合同》中甲方为“卡C诺”,虽然落款处甲方签章一栏为“卡C诺”并盖有“卡C诺品牌连锁店”的印章,但“卡C诺品牌连锁店”这一主体并不存在,且李某才是“卡C诺”商标注册人。

虽然李某的名字签于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一栏,但无法确定其是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因此《加盟合同》系何某与李某签订。根据前述规定,作为个人的李某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故涉案《加盟合同》因违反了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被支持。

在上述案例中特许人因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加盟合同》无效,作为主体的特许人首先应当明确怎样才是一个合格主体,应如何进行授权和利用经营资源,这在商业实践中至关重要。

 怎样才是一个合格的特许人呢?

一、特许人只能是企业

特许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也可以是在外国成立的企业。中国境内的企业主要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但不论哪种形式均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不仅要求特许人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还要求特许人有密切协作的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技术支持以及技能全面的专业人员对加盟商进行培训和长期的经营指导,更要便于政府及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引导。

二、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经营资源一类是知识产权资源,是指能够给特许人带来丰富的收益,且具有排他性,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的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号等。

关于经营资源专有权利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商标和专利的原始取得方式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和向专利局提出授权申请,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和专利权证书。继受取得方式为通过商标转让或专利转让而获得商标和专利的专有权利。以此两种方式获得的权利属专有权利,具有排他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取得商标和专利的使用权。特许人完全可以在自已并非是商标和专利的权利人时通过授权取得使用权,而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假设商标注册人是个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人不能作为特许人,但只要个人把商标合法授权给企业排他性使用,企业就可以依据授权许可享有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而作为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从事商业活动了。

另一类是经营技术资源,包括店面的装修风格、管理模式、广告宣传、企业字号等。

三、两店一年

特许人应当有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两家直营店是指特许人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持有特许人的股份超过51%的母公司、店中店、持有特许人51%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一年是指从事特许经营的业务已经超过一年。

商业特许经营设置“两店一年”的标准主要是考虑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是否能持续盈利,以及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的服务能力。

四、行政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预从事特许经营的商业活动必须进行备案,这是特许人具备经营条件以及接受政府管理监督的的具体化的表现形式。

作为特许人不论其是国内的企业还是国外的企业,都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否则将面临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解除以及行政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无处不在,想成为合格的特许人就要依法办事,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