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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家委|能不离婚吗?

2022-06-21 11:22:38


能不离婚吗?不能!

婚姻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简言之,是适婚男女以夫妻名义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层面的自愿结合。

现代婚姻家庭,总说应以爱情为基础,但男女人格的独立,尤其是经济独立,消解了“经济结合体”这一内核需求,大部分女性不再从属于男性。然而,这里说的独立一分为二,既有男女互不依赖、独立成长的一面,也是夫妻矛盾产生的原因之一。

结婚前男女双方至少要做好两个准备:心理准备、物质准备。

关于思想心里准备:婚姻家庭生活不像“小孩过家家”,可以不接地气。婚姻生活是会遇到很多现实困难的,年轻人买不起房甚至首付款都困难、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开销是困难;有了孩子如何养育是困难、孩子上学后如何提高成绩是困难、孩子青春期不听话是困难;夫妻意见不一致是困难、一方坚持己见对方不理解是困难;赡养老人是困难、面对重大疾病是困难等等。以上种种困难和未知都是可能发生的情况,即将走入婚姻的朋友们准备好了吗?有预测困难的能力吗?有解决困难的能力吗?

虽然磨合不易,但方法总比困难多!“路遥知马力”,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遭遇的困难分析清楚,分解到位,一步一步来,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克服,最重要的是夫妻二人要心齐,共同面对,优势互补,一起成长。

当然,婚姻不是空中楼阁,谁也不能靠“画饼充饥”,这就涉及到经济物质准备:现在很多年轻女孩婚前要求男方必须买房买车,不少地区还有“彩礼”传统习俗,给男方家庭造成很大压力。那么经济条件到底应该达到什么程度,能让未来的婚姻生活比较顺利呢?我们认为,首先要有一定比例的资金储备,老百姓俗称“存款”或者“压箱底”,储备的多少要以男女双方对未来的预期和双方的能力来确定,以应对家庭临时突发的情况需求;其次,男女双方更要有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有了“开源节流”的积累能力,才会有能力面对困难和问题乃至意外事件。

《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2版》报告数据显示,我国2021年结婚登记人数下降到763.6万对,为1986年以来最低。与此同时,离婚率则从2000年0.96‰上升至2020年3.1‰,飙升近3倍。

离婚率飙升居高不下的原因有很多,坦率说,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年轻人的心智不够成熟。

现实中男性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在家庭生活方面的责任感远低于同龄异性,玩心较重。很多人面对工作、事业还是挺努力的,但回到家里立马矮化。他们整天不是痴迷游戏、昏天黑地,就是呼朋唤友、喝酒打牌。曾经有一个离婚案件的女方讲:我感觉自己不是生了个儿子,而是给老公生了一个弟弟,俩人就爱一起玩,老公什么家务都不做,回来就当甩手掌柜,怎么劝解、讲理、讲和都没用。婚姻,本应是两个人的阵地,但很多时候,却变成一个人的战场。虽然男方也没啥大错,但这对小夫妻最后还是离婚了,如果男方心智成熟些,懂得呵护妻子,承担起家庭责任,这段婚姻其实是能够走下去的。

当然,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说回到女方,女性往往家庭责任感极强,比同龄男性成熟不少,但也存在一个问题,有些妻子有很强的管理欲望,望夫成龙比“望子成龙”愿望更加迫切,总是拿丈夫跟别家先生比较,不考虑年龄、经验、实力背景等因素,要求自己的丈夫既要高富帅,又要充当宠妻狂魔,总之必须要啥给啥,或者公婆家有啥给啥。曾经有一个离婚案件的女方当事人讲:男方家在好几个大城市都有房,但没有一套有我的名字,我还跟他过个什么劲。这也说明部分女性的认知和心态出现偏差。

加上客观上的生理差异,婚姻生活中女性爱发脾气、爱唠叨也是导致很多家庭矛盾的原因之一。其实这不是女性有意而为,而是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因素造成的,女性在生理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体内激素水平不稳定,导致情绪不稳定,容易焦虑易躁,对伴侣无端指责、挑剔争吵随之而来,搞得夫妻双方关系非常紧张。男方如果懂得这些生理常识,就能在女性这些特殊的生命周期到来时更好地照顾、呵护对方。女性也要学会调整自己的负面心情,不作、不随意发泄不良情绪,与伴侣多沟通,对方也要尽量做到包容理解。同理,女性的情绪化,尽量不要带到职场当中去,亲人有包容你的义务,但工作伙伴却未必能如你所愿,处处谦让隐忍。

再说说老家儿,当子女的家庭出现矛盾时,一般父母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还是会不自觉站在自己孩子的立场上,给出意见。这些意见看似诚恳,却未必明智。其实最好的办法是让子女自己解决小家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生活是自己的,相信成年子女在分担家庭责任、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会磨合出解决矛盾的办法,他们的感情也由此会更牢固和升华。

常有人说,某某夫妻恩爱,令人羡慕。这个恩爱到底体现在哪儿?是耳鬓厮磨?还是你侬我侬?都不是,真正的婚姻幸福是忠诚、信任、沟通、理解、放松、心情愉悦。

谁不希望自己的婚姻美满幸福?但我们必须承认,两个没有血缘关系的成年人在漫长的家庭生活中,大概率会出现各种问题。在艰难的磨合过程中,有些人发现与自己选择的伴侣三观不合,脾气秉性、生活习惯与自己也不匹配,甚至出现家庭暴力、人身伤害等极端行为。

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考量,离婚篇幅占比相对比较多。比如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允、离婚债务清偿的平等、离婚救济功能的实现等等。应该说,结婚离婚是法律问题,不离婚、不想离婚、不能离婚则涉及心理问题以及社会实践问题。

首先,大家关注的“冷静期”首次出现在《民法典》中,当下离婚率持续增高的原因之一,是草率离婚、冲动离婚。如何增加婚姻的责任感与谨慎度,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的确,除了进行婚姻的诚信教育与责任引领外,尚需离婚登记制度的有效介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大事,缔结时需要慎重,离婚时同样需要慎重!也有人质疑,冷静期会不会让离婚变得困难,其实法律给出一个决策放缓的时间段,让夫妻双方考虑是否离婚以及如何离婚,恰恰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离婚自由。

其次,排除丁克家庭,婚姻中最多的问题是子女抚养问题。《民法典》再次明确了离婚后抚养子女的原则。父母离婚后如何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是亲子效力,也是离婚效力,也就是说,离婚时必须通过协商或者判决解决未成年子女跟谁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及适度探望子女等现实问题。《民法典》一方面确立了由母亲直接抚养幼年子女的原则,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另一方面,强化了最有利于子女的抚养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是可以变化的,即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有协助义务的一方不予协助,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应该说,这是法律实践中基于数量不菲的抚养纠纷总结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当然,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庭矛盾的复杂多样,需要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沟通,弹性处理。

在中国婚姻家庭生活中,还有一类矛盾非常普遍,那就是一方主外,一方主内,主内的一方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却没有得到对方应有的尊重和认可,更谈不上补偿。究其原因,是家务贡献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分别财产制。而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显然制约着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适用,并使家务贡献较多的离婚当事人尤其是女性难获相应补偿,导致“离婚救济不能”。为提升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救济功能,实现离婚公平,促进性别平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家务贡献补偿制度进行了补正,即“家务贡献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别小看这一补偿制度,法治进步一小步,往往是社会文明进步一大步。

再说一说婚姻中无法回避的一个话题,——“家暴”。家庭暴力,是人类文明的大敌,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的不法侵害。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也容易成为“家暴”的牺牲品,因此遏制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也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面对民众遏制家庭暴力的权益诉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仅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基本原则,而且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诉讼离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以实现对施暴者的制裁和对受害者的救济。为遏制家庭暴力,除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外,还需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即通过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配置与适用,旨在消除家庭暴力,使婚姻家庭成为没有暴力存在的空间。因为,婚姻家庭关系,既是身份人格关系,也是伦理法律关系。

总结一下,哪些情况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现役军人和在怀孕期间、分娩后的女方是有特殊保护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要注意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应该包括但不限于重婚、同居、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等。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要注意以下问题

1、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5、需要特别说明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法定权利,过错方必须赔偿无过错方。

6、夫妻一方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说到底,婚姻家庭生活的本质,并不是爱情。爱情隶属于感情的范畴,两情相悦时情人眼里出西施,舍不得对方受一点委屈,呵护备至。两情相怼时不管不顾、落井下石。故而爱情有“保鲜期”,无法提供足够的责任义务来支撑婚姻,仅靠爱情维系的婚姻,结局大都不尽圆满。婚姻家庭生活是现实的,是夫妻双方自身价值的交换互补,有它丰富的内涵。有人说,婚姻是一场修行,是情商的博弈,是处事的提炼,是情义的升华,是境界的拓展。世上没有一成不变的婚姻,只有共同成长的夫妻。遇到难处,想办法共同面对;暂时平顺,要懂得珍惜幸福;实在过不下去,就理性善后。人生如此,婚姻亦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