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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律师 | 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家属如何救济

2023-02-03 09:41:28


以刑事立案为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进行立案,非常冤枉!

仅从去年至现在,我已经遇到十多起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通过司法干预,影响经济纠纷,甚至通过刑事追诉,胁迫交易对手进行商业妥协。被胁迫方甚至被追究牢狱之灾。

刑事关系案,以诈骗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刑事立案,干预经济纠纷,嫌疑人及其家属应该怎么办?要么损失经济利益,妥协,任人宰割。要么寻求律师的帮助,拿起法律之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情况反映,要求上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不应立案却立案,作为涉案嫌疑人的家属,应当及时寻求律师帮助,撰写《不应立案的律师意见书》,递交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办案部门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和复核,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情况反映,并且争取能够当面说明和沟通。

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提出异议,并采取一些有力的辩护措施,即使暂时无法撤销立案,也能达到一定的辩护效果。

我们团队曾办理的一起强奸罪辩护案件,嫌疑人在网上认识的女方,两人一起去开房,并约定支付女方费用,第二天早上,双方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女方反悔,报案说强奸,随后公安局对嫌疑人办理了刑事拘留。嫌疑人的家属找到我们,我们了解情况和会见之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递交《撤销案件的律师意见书》,虽然公安没有及时的撤销案件,但是公安在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的时候,检察院仔细审阅了我们的律师意见后,主动和我进行了通话沟通,我作为辩护人坚持这属于卖淫嫖娼,男女双方事前已经约定了嫖资,这种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最终没有批捕,第二天就办理了取保候审。

可以反映的上级公安机关包括所在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和公安部。

二、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辩护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撰写《不应立案的律师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的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其说明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检察院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在收到《撤销案件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三、梳理利益相关方和办案机关违法和违纪的事实和情节,向检察院、监委、纪委和政法委、信访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请法律监督

人情案,关系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实践中经常遇到,报案人可能是当地的官员、纳税大户的企业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对当地的司法资源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压力,直接影响到司法人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等不法行为。

虽然这些行为往往较为隐蔽,但是在办案中,多少会遗漏一些蛛丝马迹。比如报案人的不当诉求、报案人和司法机关官员的不当来往、办案人员为受害人索取经济利益,以追究刑事责任要挟家属。

应当回避却没有进行回避。有的办案人员,和受害人有亲情或者利益关系,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回避,却没有回避。那么辩护律师会和家属应当申请回避。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的侦查人员收集的相关证据,也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有些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反了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有的被害人,在自己当地有一些势力或者关系,导致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此时,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管辖异议,要求进行移送管辖。

实践中,管辖权异议是解决关系案的一个强有力的武器,虽然阻力非常大,但是家属和辩护律师要顶住压力,坚决进行程序辩护,坚决打击公安机关的违法管辖,这样可以起到“打蛇打七寸”的效果。

四、如何进行反映和申请监督

大部分家属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反映监督,为什么总是效果不佳呢?

第一,家属反映的对象不够精准。

大部分家属遇到冤情,总是想到信访。刑事立案是法律问题,大部分信访的任务是解决维稳。你去了,信访登记一下,然后转发相关部门,最后很可能不了了之。

第二,家属反映方式不易被人采纳。

家属反映情况,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材料要重点突出、实事求是、脉络清晰、诉求明确。

有的家属总是拿着十几页或者几十页的长篇大论,上面添油加醋的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描述,或者让人读了一头雾水。你这样写,领导是否有时间看?是否愿意花长时间看?能否看明白?你的诉求是否明确?是否能够读懂你的诉求?收材料的单位和部门是否有权限去解决?他们会权衡哪些利弊?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

另外,反映的内容,切忌无中生有!

所以,反映材料最好委托律师来撰写,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办理。

五、应当申请公安机关收集调取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实践中,由于公安人员的侦查思维局限,在立案后仅收集、调取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而忽视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那么家属和辩护律师应当申请公安机关进行调取。

六、严禁公安机关以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讯逼供、诱供、欺骗等方式,也比较常见。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要给嫌疑人讲清楚法律规定,避免被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对后续的结果造成不利。如果已经发生刑讯逼供和诱供情况,律师应当和嫌疑人核实清楚具体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具体经过,以便于在后续非法证据排除时使用,后期还可以要求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七、把握好办案沟通的技巧

在刑事辩护中,不要总是把公检法人员作为正义的化身,他们也是一个普通人,也有自己的社交和朋友,也有七情六欲,也有自己的不客观判断,这就避免不了先入为主;他们也有领导的压力,有绩效考核的压力,就避免不了按领导指示办案;他们也有自己固定的思维方式和办案风格;所以,律师的刑事辩护,在步步紧逼的同时,也要把握好节奏,换位思考,有理有据,深入情理,有效沟通。

也有一些家属,总是把办案人员想的特别坏,这也是不应该的,咱们和他们没有私人恩怨,司法人员整体来讲,还是高素质的队伍。有时候,考虑办案人员的本位主义、先入为主,所以需要换位思考,进行有效沟通,争取让事情往好的方向发展。

很多事情,说和做完全不是一回事。每一个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都需要审时度势、绞尽脑汁、步步为营、权衡利弊、竭尽全力,多渠道、多角度、多方位进行解决。近年来,我们团队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辩护流程和刑事解决方案,为当事人和家属鸣冤。

一、作者简介

蒋保双,中盾律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盾律所第一党支部宣传委员,中盾律所刑委会委员,2021年7月被北京市律协党委评选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12月荣获中盾律所党总支“基层社区公益律师”。

北京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2012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16年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017年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2019年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2020年代理的案件被评选为中盾律所十大典型案例之一。2022年取得高级企业法律顾问证书。2020年至今担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2023年参加北京大学法学高级研究班继续教育。

2022年6月,作为课题组组长带领团队研究课题《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实践问题及建议》,在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2021年度优秀课题论文评选中荣获三等奖。

二、擅长领域

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公司治理与投资并购、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

三、工作电话:18801219095(同微信号)

四、职业格言:用毕生努力,做一名受人尊重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