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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提醒 | 失信、限高后,你所不知道的重大影响?

2023-03-09 10:22:39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可能会碰到这样的一种情况,一个自称身家过亿、准备邀请你投资并与你深度合作的“大老板”,从祖国最北端前往三亚与你洽谈紧急业务时,坚决不坐飞机、不坐高铁,声称喜欢绿皮火车和自驾;购买了出境游的机票在机场无法通过安检;某位学生声称自己被某名牌大学录取,后因父母被“失信”而未被录取。前两种情形,是因为行为人被“限高”“失信”的结果,第三种则是对未被录取事实寻找一个借口。

在民事执行中,对于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人通常采取的措施是“限高”与“失信”。本文从这两个概念入手,介绍这两个执行措施的八个知识点。
第一部分 概念
1.什么是“限高”  
“限高”是限制被执行人从事高消费活动的简称,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5月17日颁布、2015年7月6日修改,以下简称限高规定)。限高的主要效果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2.什么是“失信”
“失信”,是将有能力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人列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颁布,2017年1月16日修改,以下简称失信规定)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联合信用惩戒。
第二部分 构成“限高”、“失信”的要素 
1.构成“限高”的行为以及申请人的主动申请为原则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高以申请执行人申请为原则,执行法院不主动“限高”。限高以申请执行人申请为原则、以执行法院依职权主动决定限高为例外。相当于法律赋予了申请执行人以选择权。执行法院决定主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以上考量因素应当是依职权限高的重要参考。执行法院依职权“限高”或取消“限高”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司法解释等直接规定。
2.构成“失信”的行为
“失信”是对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的惩戒,通常针对的是执行人故意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程序,即便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也不会被“失信”。
有下列情形的任意一种,法院可以采取“失信”措施:
  ①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②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③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④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⑤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⑥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3.不能列为失信的人员
①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② 全日制在线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限制性消费措施。
4.终结本次执行前,必须“限高”和“失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中,对终结本次执行前的必须“限高”和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失信”做出了相关规定。终本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部分 “限高”“失信”的后果
1.自然人“限高”的影响
如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①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③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④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⑤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⑥ 旅游、度假;
  ⑦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⑧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⑨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单位被“限高”的影响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3.“失信”的影响
“失信”会首先会有限制消费的结果,以及进行联合惩戒。一旦被采取“失信”措施,就会有“限高”的效果,不能进行高消费;除此之外,还会受到联合惩戒,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28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共有16大项惩戒措施,涵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
第四部分 “限高”与“失信”的区别
1. 公司、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受“限高”“失信”的影响
单位被“限高”“失信”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四类人”)会受到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只是限于不能进行“限高”措施中所明确的各类高消费行为;“四类人”本人的信用状况并没有受到影响,“四类人”本人的征信系统中也不会记录失信信息。
被执行人为公司等单位的,法院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四类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如果“四类人”同时也是该案被执行人的话,则可以被“失信”。
2.被“限高”“失信”了,子女还能上学么?
  如果被采取“限高”“失信”措施,被执行人子女可以正常在公立学校、非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就读,其子女的受教育权不会受到影响。高考、研究生录取过程中,不会审查父母等近亲属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限高”“失信”也不会影响子女正常高考。“限高”“失信”措施中,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本质上是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
第五部分 紧急情况的临时解除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年12月16日发布),如果被限高人员有紧急情况,被限制高消费的人确需进行禁止的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活动的,可以申请临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在解禁期限内,被限制消费的人可以购买高铁、飞机票。
申请临时解除限高措施的,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原限制措施,同时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第六部分 “限高”“失信”的解除条件
1.“限高”解除条件:根据限高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具体体现为:
  ①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②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③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④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2.“失信”解除条件:根据失信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具体体现为:
  ①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②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③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④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⑤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⑥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⑦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3.更换法定代表人后的申请更换被限制人员
单位被执行时,四类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而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七部分 “限高”和“失信”的时间
1.限高时间没有规定
限高规定没有对限制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是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之后才可解除限高令。法院限高令执行期限为法院作出限高令后至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止,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则将会一直限制。
2.失信一般为两年
根据失信规定,在被执行人存在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行为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
  第八部分 “限高”“失信”的区别和联系
  1.失信必限高,限高不必然失信。
  2.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①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决定。
  ②人民法院直接依职权决定。
  3.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如何查询“限高”“失信”信息?
  ① 百度搜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② 微信小程序里输入“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省份”进行监督查询;
③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点击“综合查询被执行人”,输入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验证码即可快速查询。
5.解除“限高”“失信”后是否还有影响?
① 解除以后不会被限制
“限高”“失信”解除以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不再受到限制,也不会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也不再公示相关信息。
② 不良记录会被系统记录五年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解除“失信”后,“失信”信息作为客观记录,仍然会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银行等单位,在办理贷款或进行信用评级时,会因曾经的失信行为而给予一定的负面评价,间接影响生活和经营。
作者介绍:
尹超,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盾所纪检专委会秘书长,从事律师职业15年。主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与民事执行律师业务。中国致公党党员,致公北京市委法律委委员,朝阳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委会、参政议政专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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