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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关注 | 北京市政府审结首例行政协议案件

2024-03-25 11:44:12


将行政协议争议

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是新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近日,北京市政府审结

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

首例行政协议复议案件

实现纠纷的高效化解

被申请人作为甲方,与乙方A医院签订《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有效期为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在A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A医院未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甲乙双方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第一百零七条约定:

“甲方在协议期内发现乙方在当期或既往协议年度发生违规行为且性质恶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的,或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做出解除协议处理,对已支付的违约费用予以追回: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被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约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违法事实,作出《关于对A医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决定自2023年12月29日解除与A医院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A医院对该《通报》不服,向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报》,责令被申请人与A医院续签《医保服务协议》。

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增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新行政复议法创新性地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障。若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渠道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作为现代社会服务行政、参与行政的生动体现,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被申请人与A医院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满足行政协议的主体要件、目的要件、内容要件和意思表示要件,属于行政协议。且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当满足行政协议条款的情形出现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有关部门查实A医院存在骗保行为,该情形符合《医保服务协议》第一百零七条中约定的解除协议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依据该条规定行使协议约定解除权,通知A医院解除该协议,符合协议的约定。复议机关最终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通报》,对申请人续签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护了广大参保用户的权益。

作为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市政府审理的首例行政协议案件,本案彰显了行政复议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守信践诺中的职能作用。复议机关充分发挥了高效便民的优势,使得行政协议纠纷得到及时化解。本案的复议决定也总结形成了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审查标准,为后续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起到典型示范意义。

下一步,复议机关将进一步落实新行政复议法的要求,秉持复议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