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盾法律 | 刑诉法修改:有望增设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4-08-01 10:14:30
【编者按】
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迅速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建议。初步来看,各方面期望这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梳理当前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宏观和具体两个层面。当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可以预期还会出现新的意见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永博士在《法律适用》2024年第7期发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历程回顾和再修改前瞻》一文,文章第四部分“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各方面关注的问题”中,黄永副主任罗列了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程序,其中包括“增加规定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等诉讼权利”“废除径行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等。
本文节选黄永副主任文章最后一部分第二大点“(二)具体层面: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程序”
【主文】
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程序
1.平衡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的统一性与协调性。根据制度程序的具体性质,区别刑事诉讼制度、配套法律制度和具体操作性规范几个层次,在保持法律制度统一性基础上,保持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的综合性协调性。属于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统一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规定;属于与刑事诉讼配套制度的,在相关法律中作出规定;具体理解和适用性内容,由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根据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协调好各个层次的制度关系,避免出现体量倒置、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抵触等方面的问题。
2.采取适当的立法形式,处理好立法延续性和系统性的关系。从1996年第一次修改开始,就采用了修改决定的形式,并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作为正式的法律文本,很好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演进过程,保持了法律体系稳定性和延续性,处理好新旧法律衔接期间新程序与旧程序的关系问题。也有的提出了法典化的主张,建议采取法典编纂的立法形式,对刑事诉讼法的体例进行适当调整,扩充具体条文,实现刑事诉讼立法的法典化,因此采取直接审议修订草案的方式,更有利于刑事诉讼法的系统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既要考虑制度延续性,又要考虑修改系统性,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是需要研究的核心内容,具体的立法形式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一主题。
3.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制度和程序。
(1)增加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原则体系。在刑事诉讼法现有基本原则基础上,研究规定正当程序、一事不再理、无罪推定等原则。
(2)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对刑事诉讼法的编章体例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与审前程序的关系,按照审判的要求规范审前诉讼程序、证据收集活动,进一步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按照“审判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完善庭审程序,加强庭审实质化,确立直接言辞原则,加强庭审质证,强化证人出庭、二审开庭等制度。
(3)治罪和治理相结合,进一步健全轻微犯罪治理体系,强化刑事诉讼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研究完善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总结反思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试点情况;进一步优化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程序,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处理好量刑建议权和裁判权的关系。
(4)适应新情况和实践新需求,进一步保障惩治犯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适应数字化智能化等科技进步和网络、数据等新型犯罪发展,健全网络侦查、技术侦查手段和程序;完善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等。
(5)进一步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完善辩护制度,总结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经验,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加规定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等诉讼权利;完善二审和再审程序,进一步限制上诉不加刑和对不利于被告人提起再审的情形等。
(6)完善逮捕条件,废除径行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7)完善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实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既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也要遵循认识规律。完善证据概念,实现证据的科学分类;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客观真实标准,科学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增加传闻证据、意见证据等证据可采性规则等。
(8)构建完善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吸收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实践经验,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返还程序、构建涉案财物庭审调查程序和特殊处置规则;研究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9)进一步做好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与监察法衔接,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强制措施、退回补充调查等制度;与监狱法等法律衔接,完善刑罚执行程序、减刑假释审理决定程序、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等。
(10)完善和充实特别程序。规定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11)完善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完善涉外案件管辖规定和跨境案件证据收集等诉讼规定;与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衔接,完善国际刑事合作有关规定。